(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8日電)行政院衛生署今天指出,不只是死囚,受刑人也可以活體捐贈器官,只要符合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」的親屬捐贈規定,且法務部同意受刑人出監赴醫院摘取器官。

死刑犯鄭金文捐腎給洗腎的姊姊,今天下午順利完成手術。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,這是台灣第一宗死囚活體器官捐贈的案例,有期或無期徒刑受刑人活體捐贈器官的情況則未出現。

石崇良說,衛生署看待此事,是把鄭金文當成健康人,依照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」相關條文,健康人可以活體捐贈腎、肝等器官,指定移植於5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。

他表示,不只是死囚,服刑中的受刑人也可以申請活體器官捐贈,由執行器官移植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核可否捐贈器官,受刑人雖無健保,但器官摘取及移植手術費用都由健保負擔。

他強調,衛生署不鼓勵向死囚勸募死後屍體器官捐贈,因為這形同要求死囚以器官贖罪,易衍生人權倫理爭議;但若是死囚出於自由意志,活體捐贈器官,等同健康人捐贈器官,只要法務部同意死囚出監赴醫院摘取器官,衛生署認為爭議不大。

屍體器官捐贈原則不可指定移植對象,不過,衛生署已修改器官分配辦法,屍體器官捐贈者若捐出兩(含)個以上的器官,本人可生前或家屬代為指定其中1個器官的移植對象;至於活體器官捐贈分配原則,維持不變。1001128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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